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受托机关: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冀南新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0〕158号)《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邯郸冀南新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冀机编〔2012〕27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快邯郸冀南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暂行)》(邯字〔2012〕33号)等规定,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的邯郸冀南新区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强制权)全部委托给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二、委托权限:受托机关在邯郸冀南新区辖区内交通运输全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强制权)。
三、委托期限:行政执法委托自二0二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